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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借租房看房强奸抢劫房东获重刑

添加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抢劫案件,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鞋带、封口胶,以租房看房为由,窜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某单位宿舍,跟随被害人小月(化名)进入该单位宿舍小月的房子,将门关上。15时许,被告人田某在主卧室持刀威胁,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主卧室窗户无窗帘,田某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将被害人拖至书房,逼被害人脱光衣服,用手机假装拍照,扬言威胁,如报案就将照片发到互联网上,尔后又用刀在被害人脸上、胸前比划威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又将被害人拖进主卧室,用事先准备的鞋带绑住被害人的双手、双脚,尔后从被害人的挎包里抢走现金人民币1900元、美金2元、银行卡2张、医保卡1张及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并威胁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告人田某用事先准备的封口胶将被害人嘴巴封住,将被害人衣服拿到洗手间泡在水池里,尔后逃离现场。抢劫后,被告人田某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未果后,将银行卡、医保卡丢弃,在逃离现场途中将作案工具小刀、封口胶丢弃。2012年5月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田某抓获,缴获赃款现金人民币1500元、美金2元、三星手机一部。所缴赃款、赃物均已退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已被田某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对被害人强奸后,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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