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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廷生犯盗窃罪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廷生,男,1989年8月2日出生,重庆市彭水县人,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该县长滩乡长溪村4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廷生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廷生及其辩护人李方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6日,李杰生(另案处理)打电话约被告人徐廷生从彭水县到黔江城区盗窃摩托车,徐廷生当即表示同意。当晚20时许,二人乘坐火车到达黔江。11月17日凌晨,二人携带工具先后在黔江城区城东街道文汇居委渝能花园后一院坝内盗窃车牌号为渝h25538的钱江牌摩托车一辆,在城西街道城西一路449号旁盗窃车牌号为渝h50203的豪江牌摩托车一辆。随后,二人分别骑着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往彭水方向行驶。行至黔江区册山居委时,被告人徐廷生被执勤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徐廷生盗窃的两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78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盗车辆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赃物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证明,被告人徐廷生的户口信息表,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徐廷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德章、王海林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廷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案发后赃物已经依法提取并发还失主,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本案客观实际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廷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 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廖 小 萍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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