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43453399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0日 来源: 四平刑事律师   http://www.yuwbcf.com/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联系电话:15943453399

全国服务热线

1594345339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