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两死一伤被判缓刑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3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案情摘要:2014年8月1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A驾驶冀FXXXX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23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曲阳县X乡X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公路上砍伐树木的曲阳县X村B、C和D撞伤,致B当场死亡,C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D受轻伤。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A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B、C和D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A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事故发生后A被带至曲阳县公安局,A家属立刻慕名聘请本律师作为A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大量工作,如会见、阅卷、取证、调解、庭审等,并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阐述辩护意见。最终A被判处缓刑。起诉书与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见郭会广新浪博客。辩护词(简要):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父亲之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则,辩护人在接受本案指派后,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研究了本案起诉书及全部证据,并通过今天的庭审,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本辩护人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部分关于定罪:本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第二部分关于量刑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A有自首情节第一、自动投案:2014年8月10日21时50分许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立即用自己的电话(13383029322)报警至曲阳县公安局122指挥中心,称:在曲阳县XX村东撞了三个人……。报警后边放置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发生,边在事故现场等待办案民警,直至被办案民警带到事故科接受调查。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本案卷宗显示,被告人全面地、清晰地、客观地供述了本案的整个事发经过。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4,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受害人存在相应过错,本案的发生属于多因一果;    第一、受害人B、C和D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即: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被告人A供述,在A驾驶车辆行进过程中,受来向车辆私自改装车灯强光照射,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机率。虽该车辆并未查获,但其作为本案发生的一重要因素,不可否认。第三、本案发生在深夜,光线暗淡,使被告人未及时识别前方违规作业且几乎占据整个道路的被害人等,以至于本案惨剧的发生;在这一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发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让被告人承担有违法律公平原则,提醒法庭特别注意,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9,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施救,且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第二天即2014年8月11日,委托家人给受害人及家属5万元进行积极救治。四、A及其家属表示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家属,赔偿工作正在进行中,因A经济问题等原因,虽然现在未最终赔偿,但各方已达成基本意见;我相信最终一定能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并能得到对方的谅解。鉴于此,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1、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五、被告人A日常表现良好,且为初犯、偶犯;自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直到今天的审判,认罪态度好,态度积极,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六十七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8,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综上所述,被告人A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等;希望对被告人A适用缓刑。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被告人A身上,让他一方面能接受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鉴于此,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以上辩护意见!谢谢!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郭会广律师     2015年2月4日

联系电话:13319288126

全国服务热线

1331928812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