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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
葛春荣
[陕西]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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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31928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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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uwbcf.com/art/view.asp?id=90751948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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