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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能否起诉分公司?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曲中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朝刚。系被害人姜涛之父。




  被告人杨艳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2008年1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08)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朝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兴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朝刚,被告人杨艳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艳平在罗平县大水井乡小鸡灯村委会小鸡灯村李爱党家场院上,因琐事与姜涛发生口角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艳平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三忍木”刀杀中姜涛的左大腿,导致姜涛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艳平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列举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笔录、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朝刚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杨艳平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400.00元。




  被告人杨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杨艳平与被害人姜涛分别到罗平县大水井乡小鸡灯村委会小鸡灯村李爱党家喝喜酒,18时许,二人在饭桌上因琐事发生争吵,杨艳平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姜涛左大腿,致姜涛左大腿股动脉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罗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报警记录证实:2008年1月21日19时许,罗平县大水井派出所接小鸡灯村李学云电话报称,小鸡灯村李爱党家有人打架,姜涛已被杀伤,请求及时查处。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罗平县大水井乡小鸡灯村委会小鸡灯村李爱党家场院上,该场院呈长方形,院内摆有10张餐桌,在场院上发现血泊两处(已提取),其余无异常发现。




  3、尸体检验笔录及尸检报告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姜涛左大腿根部有长1.8cm边缘整齐的创口,创腔深7cm,创内股动脉横行断离。




  鉴定意见:姜涛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大腿致大腿股动脉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




  4、证人证言:




  (1)李会祥证言:




  2008年1月21日这天我们村的李学云结婚,我在他家帮忙。下午6点钟左右,姜涛他们吃饭那桌人大部分已经散了,只剩下姜涛和杨艳平还在吃,我看见姜涛面前摆着一个盘子,里面全是饭菜,姜涛正在吃。这时,杨艳平端起一个装有菜的盘子说:如果要吃就把这些都加进去。姜涛听后有些生气,站起来往杨艳平的脑门上推了一下,就把杨艳平推了倒在墙脚,杨艳平也没有起来,伸手就往姜涛的大腿打了一下,才10多秒钟我就看见姜涛的裤腿里流出血来。杨艳平转身就跑掉。我和黄甫关华就忙去扶住姜涛,有人就去追杨艳平,等到“120”救护车来时姜涛已经死了。




  (2)雷纪仙证言:




  今天下午6点多钟,我在我侄女家听到外面有人说:有人被杀着了。我就跑下去看,只见姜涛坐在办酒席那家外面的地上,左腿裤子上全是血,有一个小伙子扶着他,我怕他血流多了,就叫人找布条来止血,随后我就用一块“孝布”和衣服把他的伤口扎起来,但无法止血。大约1个小时“120”急救车才来,抢救了10多分钟人就死了。




  (3)陈云证言:




  今天下午我在李学云家吃喜酒,5点多钟听到有人喊杀着人了,我就放下碗过去看,只见我们村的姜涛被杀了坐在花台那点,他旁边有一个小伙钻出人群就跑,我就尾着追,追到学校下面一点就追着,我就把他拉到杀着姜涛那点,直到公安人员来把他带走。




  (4)李爱党证言:




  今天是我儿子李学云结婚的日子,大约下午5点多钟我听到有人喊杀着人了,我急忙跑到场院里看,只见一个叫姜涛的已经被杀伤靠在我家场院的墙角了,另外有一个小伙手里拿着一把10来公分的刀子,他转身就朝我家房子旁边跑,我就叫我儿子去追那个小伙,我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我又拨了“120”电话,救护车来后抢救了一会姜涛就死了。




  杀人那个小伙在跑的时候把他手中的小刀丢在我家场院边的小耳房里,后来被我们找到就交给了公安人员。




  5、被告人杨艳平供述:




  2008年1月21日5点多钟,我在李学云家吃喜酒,和同桌的一个小伙因挟菜发生口角,那个小伙打了我头上一拳,我站起来说:你再打一拳。他就站起来推了我胸脯一下,把我推倒在花台上,接着他又向我走过来,我就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刀来杀着他左大腿一刀。刀子是一把黑色“三刃木”水果刀,打开后有10公分左右长。杀着人后就被我丢在李学云家猪圈里了。




  6、提取笔录证实:




  2008年1月21日19时30分罗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从李爱党处提取黑色胶木把小刀一把,刀刃长7cm,上有红色斑痕(已提取)。




  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杨艳平确认该刀是其杀伤姜涛的作案工具。




  7、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




  经鉴定,从现场提取的两份血迹及水果刀上提取的血迹均与死者姜涛的DNA分型一致。




  8、户口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杨艳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艳平的家人为安葬姜涛共开支各种费用计人民币7976元。庭审后又向本院交纳了20000元民事赔偿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平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艳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人又为其作了部分民事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朝刚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合法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艳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二、由被告人杨艳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朝刚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含已支付的7976元,即还应给付47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段 晓 风

审 判 员  徐  坤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信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泽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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