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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公开审查的逮捕案件平均不捕率达五成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4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内容提要】 2012年杨某某以投资山东某化工添加剂厂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100万元。但之后被害人发现化工厂投资的事情并不存在,钱款也未退赔被害人,2014年9月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嫌疑人杨某某抓获。   近日 2012年杨某某以投资山东某化工添加剂厂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100万元。但之后被害人发现化工厂投资的事情并不存在,钱款也未退赔被害人,2014年9月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嫌疑人杨某某抓获。
  近日,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就上述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参会的人员有检方、警方、辩护律师及杨某某本人。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杨某某与王某某来往的转账记录、汇款凭证、借据等多项证据,证实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互有借款,杨某某主观上没有欺骗的故意。另外提供律师意见说明100万借条下方的“化工厂投资”系后期他人添加,非嫌疑人杨某某本人书写。由于无法排除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可能性,且借款是否事前明确约定了用途存在争议,最终海淀区检察院决定以证据不足不批捕杨某。
  这是该院试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制度,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的一个案例。据海淀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林静处长介绍,自2014年5月该院试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制度以来,共听证审查逮捕案件34件,并对其中17个案件作出不批捕决定,不捕率达50%。
  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办法听取律师意见
  事实上,早在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出台实施当天,海淀区检察院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通过《律师介入审查批捕程序办法》,保障刑事律师的执业权利。
  根据《办法》,在审查逮捕阶段,只要嫌疑人的律师通过递交书面材料,或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逮捕的必要性、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发表意见、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核实相关线索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并反馈给律师。
  “该制度出台是为了配合律师法的实施,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刑事律师执业权利。”林静说,该制度受到最高检和北京市检察院的高度评价,相关内容还被刑诉法吸收采纳。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刑诉法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据海淀区检察院统计,审查逮捕阶段的律师介入比例为全部审查案件的16%。其中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约占全部听取案件总数的31%;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约占全部听取案件总数的38%,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约占全部开展听取案件总数的31%。在该院平均不捕率为20-30% 之间的前提下,有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案件的平均不捕率为50%左右。
  “对比两组不捕率数字,这一方面说明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积极作用,也反映出我们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律师意见的重视。”林静说。
  公开听证的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达50%
  在律师介入制度的基础上,海淀区检察院还探索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制度,在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并从2014年5月起在该院内部试行。
  林静向澎湃新闻介绍,公开听证制度是指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公安机关等意见的案件审查方式。
  “它实际上是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律师意见,是律师介入制度的深化。”林静说,公开听证侧重听证法律适用有争议、提交新证据、社会危险性有争议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四类案件。在程序设置上,检察机关宣布拟听证的焦点事项,听证各方主要针对听证的焦点事项发表意见,在听证过程中,双方不进行辩论。
  林静介绍,公开听证的地点可在检务接待处,也可在看守所。至于听证人员,除了有辩护律师和公安机关法制或预审部门承办人参加外,还可有嫌疑人亲属、嫌疑人本身参加听证。
  “它具有司法性、诉讼性、公开性的特点。”林静认为,公开听证中,做出裁判决定的检察官处于中立地位,由于有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参与听证过程,从而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一起形成控、辩、裁,具有内在对抗关系的三角性诉讼结构。而且与以往书面审查为主的方式不同,它强调直接言辞原则,能够改善审查决定过程的秘密化问题。
  公开听证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
  林静认为,公开听证制度实际上将刑事律师的意见听取、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等在侦查阶段执业权的保障落在实处。
  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实践中,律师的该项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或缺乏必要的权利实现的平台。
  但根据该院公开听证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时间告知辩护人。“这就为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该项权利提供有效保障。” 林静说。
  此外,律师的意见也成为检方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参考。林静说,原来在逮捕审查阶段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检方主要听取公安意见,根据公安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类似行政审批的线性结构,但引入律师力量后,律师会提出质疑意见,它就不再是线性结构,而是三角形结构,这有利于检方作出更为公正的判断。
  林静还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扩大公开听证制度的适用面,进一步细化规则,协调审查公开与侦查保密的关系等。该院的试点工作得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肯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正在起草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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