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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案宣判 涉案95万余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今天上午对一起非法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游勇堂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查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7只、犀牛角3只和犀牛角杯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在江苏尚属首例。

据了解,被告人游勇堂此前做贩卖古董瓷器生意,在无锡南禅寺附近转悠时,搭讪了一名福建口音男子,双方达成用四箱古董瓷器交换这名男子的七支象牙和三只犀牛角以及一只犀牛角制的杯子。但此后一年多游勇堂一直无法将上述违规物品“出手”。2011年7月份,在与一林姓老板酒店碰头交易时,被例行检查民警发现,经鉴定机关鉴定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价值计人民币95.313万余元。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被告人游勇堂的行为构成犯罪,则超过2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交易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亚洲象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犀牛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属严禁贸易的物种,在中国参照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标准执行。故本案涉及的象牙、犀牛角制品均属严禁贸易的野生动物制品,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出售且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否则即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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