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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刑事)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文章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
葛春荣
[陕西]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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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31928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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