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刑初字第00935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本市雁塔区潘家庄324号一楼门面开办经营性门诊。期间雁塔区卫生局分别于2011年7月27日、2012年5月10日、2014年9月10日对陈某某所经营的诊所三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陈某某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9月22日陈某某在诊所被抓获。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安市雁塔区潘家庄324号开办诊所非法行医。期间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分别于2011年7月27日、2014年5月10日、2014年9月10日对陈某某因非法行医三次行政处罚。后陈某某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9月22日陈某某在诊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三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