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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商遭十年好友设套 “杀害”16岁女子被判无罪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7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深圳富商遭十年好友设套

冯某,深圳某保安公司老板,家境殷实。通过在新西兰留学时结识的朋友,冯某认识了杨志健,双方交往超过十年。杨志健有过赌博罪的犯罪案底,案发前经营一家规模很小的“一元购”公司。法院审理查明,杨志健看到身边的朋友冯某家境殷实,萌生了伙同他人绑走冯彬,胁迫冯某杀人同时拍摄下杀人过程,再以此向冯彬索要赎金的想法。杨志健写下剧本,纠集杨双临、罗增健,由两人扮演绑匪,将杨志健、冯某以及另一名16岁酒吧女孩绑架至惠州一荒僻房间内。

在这一房间内,他们通过威胁恐吓,往冯某身上泼洒煤油威胁要点燃,试图胁迫冯某杀害16岁女孩。在冯某恐惧不敢杀人的情况下,由杨志健持刀捅入16岁女孩腹部,再由冯某去握刀。绑匪将这一过程拍成视频。女孩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此后由杨志健假意挣脱捆绑,打跑绑匪,冯某由此才获自由。这一骇人听闻的案件发生于2016年1月28日凌晨至当日晚间8时许。冯某获得自由后选择报警。

卷入此案的冯某,直到案发之后多日,才知道遭到朋友设套。此案开庭时,其在法庭上亦倍感冤枉,时而仰天长叹。冯某虽然是一名受害人,但检方就指控称,冯某在他人的威逼之下,看到杨志健持刀杀人后,也握刀捅了被害人,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冯某曾辩称,他只是遭到胁迫,在杨志健捅人未拔刀的情况下,触碰了刀把,并未用力捅受害人。

胁迫杀人承担刑事责任吗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了除了故意杀人罪外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指出,冯某握刀捅伤被害人这一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案件中关键的拍摄杀人过程视频被作案人丢弃,未能查获。检方指控冯某握刀杀人细节主要根据多人的口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评判认为,多份口供不足以采信。且对死者进行的法医鉴定报告显示,死者身上只有一道创口,且为一次性捅刺形成。一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冯某系被害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是在他人胁迫下手握刀把,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对其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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