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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添加时间:2017年4月26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
具有犯罪的目的,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行为人在家磨刀或者说买了一把刀,他想干什么?如果为了实施杀人,这就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抢劫,就是抢劫的预备行为,因此,主观意图对行为的定性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如果他没有犯罪的意图,磨刀仅仅就是为了杀猪,这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这说明一个问题,预备行为在分则里没有具体规定,脱离了犯罪目的往往是看不出它的犯罪性的。另外,预备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也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同样也很重要。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以,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一是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二是制造犯罪工具;三是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四是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五是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不能过于绝对。相对于不同的犯罪而言,预备行为有不同的表现。换言之。此罪中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彼罪中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一是准备工具;二是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喻说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三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四是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五是勾结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为了盗窃,为了抢劫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为实施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此时直接就属于是实行行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是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的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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