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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一起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的抗诉案件

添加时间:2017年4月26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2012 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高某的亲属找到本律师,请求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的高某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仔细倾听了亲属的陈述,接受委托以后立即与办案人员沟通会见了高某(由于当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实施,侦查阶段的会见必须得经过办案人员的同意)。经过会见得知:高某于2012年1月2日晚上受人邀约将某KTV的部分物品损坏。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以及受害人沟通协商,最终在审判阶段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本律师提出的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2012年8月24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茌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高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对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和称赞。本以为本案就到此结束,谁知2013年6月4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提起刑事抗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不正确,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而不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且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高某家属又找到本律师给高某进行辩护,虽然本案从立案到一审判决都是以寻衅滋事定罪,但本律师已经未雨绸缪结合本案案情对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竞合进行充分研究。当即就指出本案关键所在:第一、从本案的事发经过和损害结果来看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载明的第(一)、(三)种情形;第二、退一步讲即使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那么认定本案毁坏数额的唯一证据就是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而在本案侦查卷宗中公安机关并未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也未让当事人辨认现场和毁坏的物品,且绝大部分物品鉴定结论数额严重偏高也没有扣除残值,因此该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毁坏财物数额的证据使用;第三、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量刑适当。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立即去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调取了鉴定结论书的全部卷宗材料。在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本律师对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将调取的鉴定结论书卷宗材料提交法院,都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予以采纳。 2013年12月2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聊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领取裁定书以后,本律师立即给高某打电话沟通,高某得知该消息后非常高兴,并一再表示感谢。【律师寄语】通过给高某辩护,切实感受到高某因为一时冲动行为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在此提醒广大公众,切忌一时冲动、寻衅滋事,一旦出现问题应当冷静、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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