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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立案材料应注意什么 刑诉中立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3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葛春荣律师,西安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接受立案材料应注意什么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即当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该款还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刑诉中立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经法院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的立案工作人员决定立案,并将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输入电脑后自动生成案号。

2、法院将向您发送案件的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

3、您可以在法院立案之日起7天内到法院立案大厅内设的银行收费窗口或法院附近的银行交纳诉讼费。

4、完成上述工作后,立案法官将会把您的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

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亦称立案的理由,是指能够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理由,有了立案的材料来源,能否作出立案的决定呢尚需要看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不予立案。据此,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

有犯罪事实发生

有犯罪事实发生一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犯罪和预备犯罪,只有犯罪思想和动机,甚至将其予以表露,均不能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指该犯罪事实有可靠材料证明,而绝非任何人的猜测、想象或者凭空捏造的事实。当然,在立案阶段所要求的犯罪事实与刑法犯罪构成诸要件的事实应该有所不同。立案只是刑事诉讼开始的第一道程序,尚不可能要求具备能够证实犯罪的一切情节和犯罪人是谁的证据才可以立案侦查。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的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如果经过侦查、举报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则可以撤销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做法,颠倒了立案和侦查的顺序,是绝对不可取的。

需要追究刑事

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如果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还不能作出立案的决定,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依法还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的时候,才能决定立案。有了犯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的,就不能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除行为,不负刑事。

从条文上看,刑事诉讼法第86条只针对立案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包括立案机关已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其实这是立法技术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条件也应适用于该法第83条的情形。立法增加第83条的情形有两个目的:一是完善作为立案根据的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立案机关遇此情形不立案的情况所作的督促性规定。因此不能认为第83条是对立案条件的修改。正确掌握立案的条件,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正确、合法、及时地乾地,直接影响刑事诉讼任务是否顺利完成。如果立案条件掌握太松,极有可能误伤好人,造成冤、假、错案。立案条件掌握太紧,又有可能放纵罪犯。为了维护立案活动的严肃性,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把握好立案条件,保证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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