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刑事拘留的条件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3日 来源: 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uwbcf.com/

 葛春荣律师,西安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从其结构看属于死者正常生存年限积累的、将由其近亲属继承的未来劳动收入,即物质损失。


  死亡赔偿金尽管属间接物质损失,目前相关法律未规定有间接物质损失不列入赔偿范畴的规定,也应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法释47号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受害人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1年颁布的第九条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形式为死亡赔偿金;。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此确定为物质损失赔偿而非精神赔偿。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与第九条相矛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实际上〈精神赔偿解释〉第九条已经被新的解释废止,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独立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的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已明确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失费而不是精神损失费。其解释第25条、29条分别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作了规定。第31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赔偿金与按照18条1款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规定: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条在过去解释的赔偿范围上减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减少的收入性赔偿,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支出性赔偿如果同时判赔,赔偿重复,从这一条更证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属;物质损失;所以应当判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赔偿。


  第七十七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


  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 ;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编 2007年修订本,第167页。裁判文书又不能将;讲话;作为法律依据。


  第九条,明确了精神损失不是物质损失,而被害者及亲属的精神痛苦已能通过国家对加害人的严厉的刑罚惩处得到相应抚慰和弥补。因此在;刑附民;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但是,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仍存在疑惑、质疑。主要是:对附带民事诉讼,应否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否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书中予以明确:


  ;1.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如通过调解结案,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


  2. 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另据该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否则,势必还要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联系电话:13319288126

全国服务热线

1331928812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