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春荣律师,西安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生活中,信用卡是我们用来存取钱款的凭证,但有时它也会沦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作案工具,比如我们遗失的或者废弃的信用卡、犯罪分子自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等。有些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些不正规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不过,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按规定要根据针对的对象划分罪名。
1、对人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如果不法分子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到商场购物时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或者到银行的柜台利用信用卡对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等行为,这些都是属于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其整个诈骗过程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属于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明文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行为可总结归纳为以下4种: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恶意透支的行为。
2、对机器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但如果不法分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对银行自助柜员机进行取款诈骗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虽然其表面上与诈骗行为无异,但本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诈骗行为有一个行为模式的,包括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接着对方基于该诈骗行为而引起了错误认识,然后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最后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导致对方失去了自己的财物,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人是有意识的,也是在被骗的情况下自愿处分了财物,但银行自助柜员机是无意识的机器而已。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用卡对机器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属于盗窃罪的。
但也有例外,根据的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银行自助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仍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如果盗取或者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往往骗取数额较大,一旦被依法起诉的,要先确定可能认定的罪名,因为这将直接影响最终刑罚。若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在起诉时找个专业律师辩护。
诈骗,在生活中时有上演,很多人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等报道对诈骗有一定认识,知道诈骗是犯罪行为,是需要受到刑事处罚。但怎样认定诈骗罪,诈骗罪有哪些构成条件等问题,很多人都是不清楚的,以致不少人在遭遇诈骗后,甚至不敢断定自己是不是被诈骗了。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1、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一言蔽之,诈骗罪的目的就是骗财骗钱。但需要知道是,有些犯罪需要也是用了诈骗的手段,如拐卖妇女、儿童,骗取银行贷款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罪,这些犯罪在刑法都有相应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
2、诈骗罪在客观上,已经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目的都为了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例如张三谎称有一批木材待售,并通过一系列欺骗手段,使李四相信并支付了“货款”,就可以认为张三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有诈骗的犯罪事实。
3、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通常来说,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实施诈骗骗取了钱财的,都能构成诈骗罪。
4、行为人是故意诈骗,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如A出售二手车给B,称车辆去年已检查没问题,但B事后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一般都不能认为A构成诈骗罪。A与B的纠纷,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以上是